2024年6月27日,资阳市检察院对刘某涉嫌挪用资金审查逮捕一案举行公开听证,邀请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、侦查人员参加了听证会。
听证会上,主持人首先宣读了公开听证的纪律,告知与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,检察人员介绍了刘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的基本案情,侦查人员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、社会危险性及处理建议。人民监督员、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和提请批准逮捕理由后,分别对案件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进行提问,并围绕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、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等争议焦点分别发表评议意见。经听证评议认为,刘某虽无犯罪前科,自愿认罪认罚,但其事发后逃匿,案发三年以来,未对被害方诉求作出正面回应或承诺赔偿,亦未退赃;刘某在审查逮捕期间对自己所做行为进行的辩解,有待侦查机关继续查证;本案的另一名涉案人员陈某至今未到案,若不采取羁押措施存在串供可能,具有社会危险性,一致认为有逮捕必要。
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全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,综合考量听证意见,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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